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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115号原告阳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阳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