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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秀祯与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祯,王庆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武城县顺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宋秀祯,男,汉族,197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曹风海,山东兴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玉,男,汉族,1985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赵爱荣,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路71号。负责人张治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城县顺鑫运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武城县县城交警队北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祯与被告王庆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武城县顺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宋秀祯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被告方需要答辩及举证期限,为不影响案件审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