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荣昌洗染店与沈阳鼎凯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荣昌洗染店,沈阳鼎凯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05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荣昌洗染店。经营者:邱英。委托代理人:马志新。被告:沈阳鼎凯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学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和平区荣昌洗染店诉被告沈阳鼎凯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沈阳鼎凯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被告沈阳鼎凯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沈阳市××区,而并非沈阳市和平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