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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周立春与于廷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春,于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春。被执行人于廷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廷水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划拨被执行人于廷水银行存款元至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