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茅民二初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庹萍与黄林、贺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萍,黄林,贺元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茅民二初第01638号原告庹萍。被告黄林。被告贺元霞。原告庹萍诉被告黄林、贺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庹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林、贺元霞价值59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庹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林、贺元霞价值59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贺兴勤、庹萍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39号9幢2单元2-9-2号房产(房产预售合同证号:××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