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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茅民二初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庹萍与黄林、贺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萍,黄林,贺元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茅民二初第01638号原告庹萍。被告黄林。被告贺元霞。原告庹萍诉被告黄林、贺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庹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林、贺元霞价值59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庹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林、贺元霞价值59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贺兴勤、庹萍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39号9幢2单元2-9-2号房产(房产预售合同证号:××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