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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彭清华申请执行王财修、杨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清华,王财修,杨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彭清华,女,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财修,男,汉族,三台县凯河镇村民。被执行人杨全珍,女,汉族,三台县凯河镇高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财修、杨全珍支付参与合伙经营之亏损6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王财修或杨全珍的银行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学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