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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吴厚刚与谢瑜明,谢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厚刚,谢瑜明,谢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761号原告吴厚刚,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谢瑜明,男,满族,1961年8月23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谢挺,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厚刚诉被告谢瑜明、谢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厚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厚刚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99元,由原告吴厚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健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