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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闫文森与武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文森,武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20号申请人闫文森,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武茂,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闫文森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茂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6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申请人闫文森已与被申请人武茂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闫文森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