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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徐正娟与浙江友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娟,浙江友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蒋波,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87号原告徐正娟,女,194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俞正阳,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友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204174-9,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480号1幢1楼115-122室。法定代表人徐有忠。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801384-4,住所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法定代表人邹善荣。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2905722D,住所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法定代表人徐有忠。被告蒋波,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徐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娟诉被告浙江友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蒋波、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正娟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