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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上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生。被告闫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凤梅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高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