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上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生。被告闫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凤梅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高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