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认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耿成好、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成好,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认字第00010号申请人:耿成好,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程开斌,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耿成好与被申请人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物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蚌仲裁字第108号仲裁裁决。申请人耿成好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上述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耿成好的委托代理人程开斌,被申请人荣盛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耿成好申请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9日补签了一份协议,在该协议中荣盛物业公司明确表示租赁房屋具有产权证,但保管在总公司处,出示不便,如承租人需要时可以开具相关证明。否��,出租人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书目前保管在荣盛物业公司处。2、荣盛物业公司隐瞒了与碧水湾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租赁房屋为碧水湾小区物业用房,荣盛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将房屋对外出租,属于无权处分。荣盛物业公司隐瞒了该份合同。综上,荣盛物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5)蚌仲裁字第108号仲裁裁决。荣盛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荣盛物业公司没有隐瞒任何证据及相关材料,耿成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耿成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系认为荣盛物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耿成好主张荣盛物业公司隐瞒了双方于2015年5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荣盛物业公司否认该补充协议存在,而耿成好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耿成好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荣盛物业公司出租涉案房屋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问题,涉及仲裁裁决的实体处理事项,耿成好以荣盛物业公司隐瞒物业管理合同、无权处分涉案房屋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实质上是要求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故本案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耿成好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5)蚌仲裁字第10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耿成好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津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