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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吴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吴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77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弟,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常红,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吴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