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04-10
案件名称
肖太伦、王桂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肖太伦;王桂阳;黄瑞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肖太伦,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王桂阳,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黄瑞环,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山证执字第728号执行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太伦与被执行人王桂阳、黄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桂阳与黄瑞环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区××号楼××室房产一处(房权证号00××80)。 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或现占用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保管人可以使用;但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提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自即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学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尤洪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