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绍英与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英,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098号原告陈绍英,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管俊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陈绍英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陶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苏炳林、人民陪审员代庆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绍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管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绍英诉称,被告系原告女儿前夫,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在2011年至2012年累计分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20万元,于2012年4月22日出具汇总的借条,当时没有偿还,被告于2013年1月23日又重新出具的借条并出具了还款协议,出具还款协议后,被告偿还了38000元的本金,尚欠原告本金162000元,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本金之日。被告唐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2日,唐伟向陈绍英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绍英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在2012年7月30日以前全部还清”唐伟在借款人处签名。2013年1月23日,唐伟向陈绍英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绍英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唐伟在借款人处签名。同日唐伟出具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载明“从2013年2月份开始,每月还款10000-30000之间,还款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附加借陈绍英200000万和唐伟补偿给陈巧巧离婚协商200000万,由于分期为2年,还清另加100000万作为补偿。以上分为2年付清,2015年1月23日付清(2013年付200000元,2014年付300000),2013年1月23日之前所写借条协议全部作废……”。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出具还款协议后偿还本金38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还款协议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唐伟向陈绍英借款后,陈绍英自认唐伟偿还了本金38000元,唐伟未出庭举示其他的划款证据,因此对于陈绍英要求唐伟归还借款本金16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陈绍英要求以本金16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本院认为结合唐伟出具的还款协议,对于该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绍英归还借款162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6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本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陶 艾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淦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