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3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长汀县)。2015年2月23日因吸毒、赌博被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抓获),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汀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查扣在案的红色麻古一克、白色晶体共计二点六克、黄色粉末四点九克、白色粉末十一点一克,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被告人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蔡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的(2015)汀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庆 泉审 判 员 苏 素 芬代理审判员 卢 亮 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