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与王健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王健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77号原告: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楠崧。委托代理人:曾海波、伍浠露。被告:王健生。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法定代表人:吕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秋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倪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