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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谢颉申请执行杨秀贵(2015)凯执字第665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颉,杨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谢颉。被执行人杨秀贵。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杨秀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颉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秀贵所有的位于凯里市清平北路10号1栋4单元*层房屋已被本院受理的另案查封,待另案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后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彪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