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5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陈裕、谭红委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裕;谭红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海执字第1512-3号 申请执行人陈裕,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谭红委,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裕与被执行人谭红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红委已经履行了本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归还借款的义务(即支付了借款、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1260元),并已收取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小娟 代理审判员 武清华 代理审判员 谭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韦军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