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刘海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军,刘海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402号原告陈小军。委托代理人徐拥军。被告刘海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峰。委托代理人钱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军与被告刘海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小军负担。审 判 长 蒋小云代理审判员 镇永娟人民陪审员 吴明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