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会与沛县国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沛县国泰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417-1号原告王会,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涛,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振,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国泰医院,住所地沛县坑口电厂对面。法定代表人付磊,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会诉被告沛县国泰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原告王会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王会负担。审 判 长 李霞代理审判员 秦洁人民陪审员 权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