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王金兰与梁立飞、张树忠、荀亮、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兰,梁立飞,张树忠,荀亮,赵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46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兰,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梁立飞,男,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树忠,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荀亮,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赵志华,女,蒙古族,职员,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金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立飞、张树忠、荀亮、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金兰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5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立飞、张树忠、荀亮、赵志华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抒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