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699号申请执行人王××,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关于王××与张××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9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内容(张××给付王××房屋折价款530000元、车辆折价款16000元)、第(四)项内容(双方共同财产中归王××所有的物品)、第(五)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福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