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郭俊成与国网河南方城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俊成,国网河南方城县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俊成,男,汉族,1944年5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方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方城县。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军,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学庆,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俊成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南方城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方城供电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劳重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俊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立,被上诉人方城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王学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河南省全面实施“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和“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简称两改一同价),改造期间为三年。此前农村电力资产属农村集体所有,农网改造完毕后,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地方电力企业代管。改造之前,农村电工由农村村委会指定和管理使用,其身份是农民,亦工亦农,没有脱离农业生产。自1972年至1995年期间,方城县电业管理所革命委员会、方城县电业局、南阳地区电业局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多次为原告颁发电工证,该证显示原告服务单位均为“博望乡东风村(大队)”。1996年10月26日,方城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方政办(1996)112号文件》,该文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电工的选聘由“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电管所和乡镇领导小组审查并由电业局批准并颁发《农村电工聘书》后,与村委(用户)签订劳务合同,成为正式电工。”该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电工的报酬从农村用电管理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村委解决。”庭审查明,“用电管理费”指维管费,是电费的组成部分之一,原告的劳动报酬从维管费中抽取,原、被告之间无固定工资关系。1997年10月20日,方城县博望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政办(1996)112号文件精神,印发《关于博望镇成立电工统管站的通知》,并成立电工统管站,该通知任命原告郭俊成为“博工线路管理班”副班长。其职务范围主要是“电费回收及电力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更新、改造、检修工作。”此后原告曾担任博望镇农网改造施工队队长、博望镇镇直供电班班长等职务。至2004年原告郭俊成年满60周岁,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手续。2009年元月21日,原告离开工作岗位,时年65岁。同日,博望镇供电所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份,一次性补助原告现金5000元,且约定双方此后无任何关系。此前原告劳动报酬的取得仍然按收取维管费的一定比例给予领取。自2010年起,原告郭俊成多次到方城县电业局反映且多次通过书信等方式向方城县电业局领导反映要求解决退休待遇等问题未果。2013年7月22日原告申请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其超过60岁不属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郭俊成不服,2013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原审法院认为:类似于原告郭俊成情况的农村电工养老及劳动报酬补助等问题,属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范围,相关部门对原告所反映的问题已出台相应的处理政策,其所诉请的问题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郭俊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回原告郭俊成。郭俊成上诉称:1、上诉人1972年即被被上诉人招为电工,在博望镇东风村工作,1982年被招聘到博望镇电管所工作,系镇直属电工并担任班长职务,与被上诉人构成劳动关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养老责任,解决退休待遇。2、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病危之时给付上诉人5000元补偿费,但并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书面通知,被上诉人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补偿。3、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方城供电公司答辩称:本案是农电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出台有相应文件,方城县会依据这些文件对上诉人等的问题进行解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裁定驳回郭俊成的起诉是否正确。本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出示方89-067号电工证审验情况考绩记录,证明上诉人是通过全省统考成为电管所电工的。被上诉人质证称:电工证仅是资格证,不是劳动关系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是电管所的电工。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请的问题是在我国农电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整体性的历史遗留问题,上诉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以及如何支持应参照农电体制改革的整体精神、具体文件及相应的安置办法进行解决,且相关部门正在出台一系列政策处理该类遗留问题,上诉人应向相关部门反映其所面临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郭俊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洪海审 判 员 陈立丽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