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6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晶与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晶,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667-2号申请执行人许晶,女,汉族。被执行人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兰红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晶与被执行人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44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5050元后,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权,同意本院结案。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全部执行完毕,并已扣缴本案执行费365元,应按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处理,予以结案。本院认为,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441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谢中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粟剑锋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