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银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34号原告银某,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银某承担。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兴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