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东亮与李长顺、何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亮,李长顺,何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99号原告陈东亮,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长顺,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瑜,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东亮与被告李长顺、何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温桂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静、人民陪审员安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之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