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小冰与林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冰,林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冰,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林昌辉,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中江民初字第27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昌辉所有的川××号、川××号小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昌辉所有的川××号、川××号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胥维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湘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