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61号原告梁某某,男,1974年10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杜建斌,汝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5月25日生。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梁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晓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