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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堂与被告钱兆华、王庆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堂,钱兆华,王庆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599号原告王中堂,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钱兆华,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王庆芹,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堂与被告钱兆华、王庆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钱兆华的工资收入3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兆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元。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