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5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堂与被告钱兆华、王庆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堂,钱兆华,王庆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599号原告王中堂,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钱兆华,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王庆芹,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堂与被告钱兆华、王庆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钱兆华的工资收入3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兆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元。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