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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谭中财与陈国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中财,陈国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527号原告:谭中财,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国云,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58号半岛明珠3号商铺1-1、1-2、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696-3。负责人:周栩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中财诉被告陈国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中财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红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