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陆贵祥与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贵祥,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234号申请执行人陆贵祥。被执行人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卫。陆贵祥申请执行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5607元,执行费人民币134元。申请人依据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6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2976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34元,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2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