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丁少晨与宛兴怀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少晨,宛兴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丁少晨,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宛兴怀,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宛兴怀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