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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丁少晨与宛兴怀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少晨,宛兴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丁少晨,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宛兴怀,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宛兴怀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