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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82号原告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经传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庄晓阳审 判 员  刘立峰代理审判员  赵文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