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82号原告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经传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庄晓阳审 判 员 刘立峰代理审判员 赵文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