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马云祥诉孙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祥,孙守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702号原告马云祥,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赵影武,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实习律师),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守正,云南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祥与被告孙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云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马云祥负担。审判员 苏忠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