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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马云祥诉孙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祥,孙守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702号原告马云祥,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赵影武,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实习律师),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守正,云南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祥与被告孙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云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马云祥负担。审判员  苏忠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