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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潘栋、房石磊、陈斌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栋,陈斌,房石磊,梁伟标,王晓恺,张孟星,余婷,张瑾,李珏,侯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71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栋,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杭州华辰凤庭大酒店负责人,住杭州市西湖区。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义平、陈卓娜,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斌,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浙江上通合联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杭州市江干区。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姚世榜、袁佳中,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房石磊,男,1977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临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拱墅区。1996年8月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贺姣花,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伟标,男,1989年9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番禹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阮长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晓恺,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淳安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淳安县。2015年7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孟星,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微山县。2015年7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余婷,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庆市岳西县。2015年7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瑾,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2014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珏,女,1986年8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下城区。2015年7月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侯廷琼,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遵义市。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栋、陈斌、房石磊、梁伟标、王晓恺、张孟星、余婷、李珏、张瑾、侯廷琼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栋及其辩护人陈义平、被告人陈斌及其辩护人姚世榜、被告人房石磊及其辩护人贺姣花、被告人梁伟标及其辩护人阮长丰、被告人王晓恺、张孟星、余婷、李珏、张瑾、侯廷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5月22日,被告人潘栋在本市上城区杭州华辰凤庭酒店2203房间内组织他人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2015年3月,潘栋与被告人陈斌商定,陈斌招徕赌客则可以获得抽头款项的20%作为提成。在赌博场所,潘栋除了招揽赌客,还先后安排了被告人房石磊、王晓恺和梁伟标兑换筹码、记账,其和陈斌还安排了被告人张孟星、余婷、李珏、张瑾四人负责发牌和抽头,抽头比例为5%。四人将抽头的筹码交给房石磊和梁伟标,由房石磊和梁伟标兑换筹码并记账。被告人侯廷琼被潘栋安排在赌博场所内提供后勤服务,并在张孟星等四人不在时担任发牌和抽头工作。在赌博场所存续期间,潘栋等人组织赌博场次80余次,赌资累计达到960余万元,从中抽头累计达到158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筹码、扑某、POS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POS机签购单、支付宝交易明细、旅客住宿登记表、酒店住宿记录、历史宾客列表、账本、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光盘、支付宝交易记录数据光盘、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潘栋、陈斌、房石磊、梁伟标、王晓恺、张孟星、余婷、李珏、张瑾、侯廷琼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虽然记账有158余万元的抽头款,但因为有时要减免赌客的欠款,或有些赌客尚未支付欠款,以及需支付工资等开销,故实际所得并没有那么多。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抽头款数额158余万元的证据不足;潘栋具有自首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斌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均提出:陈斌招徕赌客参与提成的时间应当为2015年4月,且陈斌并未完全获得商定的20%抽头款;发牌的四个荷官中只有张瑾是陈斌安排的。辩护人还提出:陈斌加入之前的抽头款数额不应当计入其犯罪数额;起诉书指控的抽头数额是根据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计算得出,但该电子数据缺乏“电子数据鉴定书”,合法性存在问题,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陈斌并非犯意提出者,加入时间迟,只是帮助叫人来玩,获利较小,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房石磊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房石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系从犯,身患痛风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伟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梁伟标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晓恺、张孟星、余婷、李珏、张瑾、侯廷琼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5月22日,被告人潘栋在本市上城区杭州华辰凤庭酒店2203房间内组织他人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2015年4月,潘栋与被告人陈斌商定,陈斌招徕赌客则可以获得抽头款项的20%作为提成。在赌博场所,潘栋除了招揽赌客,还先后安排了被告人房石磊、王晓恺和梁伟标兑换筹码、记账,其和陈斌还安排了被告人张孟星、余婷、李珏、张瑾四人负责发牌和抽头,抽头比例为5%。四人将抽头的筹码交给房石磊和梁伟标,由房石磊和梁伟标兑换筹码并记账。被告人侯廷琼被潘栋安排在赌博场所内提供后勤服务,并在张孟星等四人不在时担任发牌和抽头工作。在赌博场所存续期间,潘栋等人组织赌博场次80余次,赌资累计达到960余万元,从中抽头累计达到158余万元(2015年4月至案发,赌博场次至少有27次,抽头累计达到88余万元)。2015年5月22日晚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博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斌、房石磊、张瑾和侯廷琼。同年5月28日、7月3日,被告人潘栋和梁伟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2日至4日,公安机关陆续抓获了被告人王晓恺、张孟星、余婷。同年7月7日,公安机关在传唤涉赌人员陈某3成时,陈某3成的女友即被告人李珏主动交代了涉案事实,后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梁伟标主动招引证人毛某来华某凤庭大酒店玩赌博,并要求毛某做“荷官”。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毛某按照5%的抽头规则进行抽头,并抽头了大约4000元人民币,该抽头款是交给较胖的男子。(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潘栋是赌场的老板,负责召集人员参与赌博,其在名为“朋友家”的微信群召集人员参与赌博,且其在2015年5月22日以“吃饭”的名义主动要求证人王某1来华某凤庭酒店2203号房间。房石磊、侯廷琼、张瑾、陈斌是赌场的工作人员,房石磊是负责做后勤的,就是理筹码、搞卫生、买香烟、发一些零食、饮料的;张瑾是荷官,陈斌曾发过筹码。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可以通过现金、银行卡、支付宝进行资金结算,下注总金额在500元及以上时在赌客赢的数额中抽取5%的抽头款。(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2第一次去赌场是由陈斌带其去的。在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潘栋主动在微信私聊陈某2,邀其去华某凤庭酒店赌博。潘栋是赌场老板,负责赌场。房石磊负责换筹码和记账,“阿某”(梁伟标)也负责换筹码。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进行资金结算,抽头情况是在赌客赢的数额中抽取5%的抽头款。(4)证人连某的证言,证实:潘栋、陈斌负责华某凤庭酒店2203号房间赌博人员的组织和联系,连某就是由陈斌介绍而来。“房司令”(房石磊)负责记账。荷官工资由潘栋、陈斌发放,是按小时发放报酬的。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赌场内可以用现金、银行卡结算资金,抽头比例为赢的人的3%-5%。在2015年1-3月,赌场抽头额约为每次几千元,在4、5月每场的抽头额约一万余元。(5)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方某去华某凤庭酒店赌博都是由陈斌联系的。陈斌在名为“朋友家”微信群里给出时间,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赌场是潘栋、陈斌所开,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还证实了赌场内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抽头的大致数额。(6)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龚某是通过潘栋的介绍去华某凤庭酒店赌博的。陈斌和“阿某”(梁伟标)负责记账结账及拿筹码。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赌场内可以用现金、支付宝、银行卡结算资金,抽头比例为赢的人的5%,赌场老板为潘栋、陈斌。(7)证人钮某的证言,证实:钮某由陈斌介绍到华某凤庭酒店2203进行赌博。场子是潘栋组织的,陈斌在辅助潘栋。赌场抽头比例为赢的人的5%,赌博结束后由潘栋负责兑换赌资。(8)筹码、扑某,证实:华某凤庭酒店2203号房间内查获的赌具筹码和扑克牌外观情况。当时张瑾抽头的筹码代表775元;从赌客处查获的筹码分别代表人民币1125元、15300元、7575元、5325元、3750元、5575元。(9)POS机照片,证实:该赌场内进行结算用的POS机外观情况。(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POS机账户交易明细一,证实:赌场内用POS刷卡结算赌资的交易情况。(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二,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房石磊、潘栋、陈斌在招商银行自2015年1月1日至6月1日的交易流水情况。(1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三,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自2015年1月4日至5月23日潘栋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交易情况。(13)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陈斌自2015年1月1日至5月22日在工商银行的交易情况,以及对其账户内财产进行冻结的情况。(14)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明细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王晓恺自2014年12月20日至6月5日在工商银行的交易情况。(15)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2015年1月1日至5月23日潘栋、房石磊、陈斌支付宝的交易情况。(16)调取证据通知书、历史交易明细表、交易记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6月8日卡号为62×××77的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以及该时间段内华某凤庭酒店对公账户的交易记录。(17)旅客住宿登记表、房石磊酒店住宿记录、华某凤庭酒店历史宾客列表,证实:房石磊在华某凤庭酒店2202、2203号房间的用房情况,以及2202、2203房间历史住宿情况,其中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5月5日,潘栋频繁使用2203房间。(18)POS机交易明细、小票复印件,证实:在现场查获的POS机的交易金额、总笔数、每笔交易的卡号及金额等信息;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9日赌客使用赌场内的POS机进行资金结算的情况。(19)账本、账单复印件、房石磊提供的电子账单,证实:赌场内的服务花费、荷官工作时间、抽头、工资等情况;5月22日当天记录侯廷琼做荷官2小时,抽头数额715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5月22日赌博场次80余次,赌资累计达到960余万元,从中抽头累计达到158余万元(2015年4月至案发,赌博场次至少有27次,抽头累计达到88余万元)。(20)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赌博现场涉案的物证进行扣押、证据保全的情况。(21)支付宝转账照片,证实:潘栋与李珏的转账情况。(2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记录、申请POS机所用的入账账户信息、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SN为XK09-008-00242的POS机绑定的潘栋的泰隆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23)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房石磊曾于1996年8月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张瑾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安机关对涉案赌客行政处罚的情况。(2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实:潘栋、陈斌、房石磊、梁伟标、王晓恺、张孟星、余婷、李珏、张瑾、侯廷琼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5)归案经过,证实:房石磊、陈斌、侯廷琼、张瑾、王晓恺、余婷、张孟星系被动到案的情况,梁伟标系主动到案的情况。(26)情况说明,证实:潘栋于2015年5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7月7日,公安机关在传唤涉赌人员陈某3成时,陈某3成的女友即被告人李珏主动交代了涉案事实,后被传唤到案。(2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及证人间相互辨认的情况。(28)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2日检查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333号华辰凤庭酒店2203号房间的情况。(29)监控录像光盘,证实:2015年5月22日16时至5月23日O时2203房间的人员出入情况。(30)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证实:潘栋、房石磊等人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31)被告人潘栋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潘栋利用自己系华某凤庭酒店负责人的便利,在酒店2203房间通过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其纠集被告人房石磊、梁伟标、陈斌、侯廷琼等人招揽赌徒及参与赌场管理。大约到了3月,陈斌提出手上有客源可以拉到场子里来,其按抽头款的百分之二十给陈斌。其和陈斌主要负责招揽人员参与赌博,并通过打电话、建微信群的方式联系赌徒,房石磊负责给客人结账,梁伟标负责记账的工作,侯廷琼主要负责赌场的服务工作,偶尔也做下荷官,5月22日当天,侯廷琼抽头两个小时,数额为7150元。其还供述了赌场内账单所表示的信息、赌场POS机的使用情况。(32)被告人陈斌的供述,证实:潘栋提供赌局,并建立微信群组织人员参与赌博;陈斌4月份开始也负责召集赌客、帮忙记账、发筹码的工作,并拿20%的抽头款;梁伟标负责发筹码和记账;房石磊负责发放筹码及收取抽头的筹码;荷官张瑾是陈斌介绍过来的。侯廷琼主要负责赌场的服务工作,偶尔也做下荷官,5月22日当天,侯廷琼抽头两个小时,数额为7150元。(33)被告人房石磊的供述,证实:该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抽头比例为下注金额的百分之五,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现金、微信进行资金结算,赌场中潘栋为老板,王某2是3、4月份参与抽头款提成的,张瑾为荷官,侯廷琼为服务员,偶尔也做荷官,陈斌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房石磊和王晓恺负责赌场记账以及发放筹码,王晓恺在没有荷官的情况下充当荷官。赌场的输赢款的结算由潘栋和际斌负责。赌场还有其他荷官9人左右,为潘栋或陈斌招揽的。2015年1月1日开始,场子里面来参与赌博的人员多了起来,抽头的比例就变为了5%,房石磊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记录场子里面每天赌博客人的输赢情况和抽头情况,等梁伟标加入后,纸质账目由梁伟标记录,但房石磊要根据纸质账目录入电脑,潘栋不定期要看的。(34)被告人梁伟标的供述,证实:梁伟标是由潘栋介绍开始在华某凤庭2203房间赌博,后来在赌场中主要负责记账工作及发放筹码。赌场老板是潘栋,陈斌是里面的股东,房石磊主要负责服务工作,偶尔记账,“阿琼”负责服务工作,偶尔做一下荷官。(35)被告人王晓恺的供述,证实:潘栋是这个场子里的老板,房石磊和其是场子里面的工作人员。其一般是端茶送水,也偶尔充当荷官,在房石磊不在的时候,其也帮忙发发筹码,记记账。还有“阿某”一开始是在场子里面赌博的,后来由于赌博输了钱,潘栋就让他在场子里面帮忙干活来还钱,“阿某”主要负责分发筹码和记录赌博人员输赢的账目的。以其名义开办的POS机在赌场中没有使用过。(36)被告人张孟星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孟星自2015年1月份起,在华某凤庭酒店2203号房间的赌场内做荷官发牌,其做荷官将近35到40次。荷官在每局赌局获胜者的筹码里抽5%作为抽头款,当“小盲”为50元时每小时抽头在4000到6000元人民币,“小盲”为10元时每小时抽头在1500到2000元人民币。(37)被告人余婷的供述,证实:2014年年底到2015年3月下旬到4月上旬,余婷在华某凤庭酒店2203号房间赌场做了荷官,总共加起来大约做了20次左右。赌场的抽头比例是5%。赌场的老板是潘栋,大约是2015年4月初的时候,其知道陈斌和潘栋合伙了。场子里“阿某”是记账的,房石磊是发筹码的,王晓恺是荷官累了,他上去顶一下发发牌。(38)被告人李珏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珏在潘栋的介绍下,去华某凤庭酒店2203号房赌场里赌博,后其在该赌场里做荷官四、五次,抽头比例为5%。(39)被告人张瑾的供述,证实:赌博现场以现金、支付宝、银联POS机刷卡进行资金结算,抽头比例为5%。其在该场子内做荷官15余次,是陈斌叫其去的,其工资是陈斌所发。(40)被告人侯廷琼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侯廷琼在华某凤庭酒店2203号房间平时是打扫下卫生,给玩牌的人倒倒茶水,在荷官不在的时候,顶上去发牌。在被抓获当天其在该赌场里当了1到1个半小时的发牌荷官,抽头约2000元。其工资由潘栋发放,赌场的抽头比例是5%。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潘栋的辩护人关于认定本案抽头款数额158余万元的证据不足,及被告人陈斌的辩护人关于指控的抽头数额是根据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计算得出,但该电子数据缺乏“电子数据鉴定书”,合法性存在问题,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石磊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记录场子内赌客的输赢及抽头情况,到被告人梁伟标加入以后,改由梁伟标记录纸质账本,房石磊再根据纸质账本录入到电脑中,梁伟标也偶尔会帮房石磊在电脑上录入,被告人潘栋也会检查电脑中的记账情况。以上事实得到被告人房石磊、梁伟标、潘栋供述的印证,故电脑中的账目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涉案的赌博次数、赌资及抽头款的数额。公安机关在检查时查扣了电脑主机,制作有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在打印出电脑中账本时有两位民警的签字说明,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房石磊也在打印账本中签字确认无误,庭审中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账本也未提出异议,故该账本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法庭予以采信。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查,而并非如辩护人所提任何电子数据缺乏“电子数据鉴定书”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潘栋提出因为有时要减免赌客的欠款,或有些赌客尚未支付欠款,以及需支付工资等开销,故实际所得并没有158余万元。经审理认为:起诉书认定的158万余元本就是抽头款的累计数额,并非是被告人在各项开销后的实际所得数。被告人陈斌及其辩护人关于陈斌参与提成的时间应当为2015年4月,之前的抽头款数额不应当计入其犯罪数额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虽然潘栋供称是2015年3月时与陈斌商定分成的,但也有其他同案人员的供述能印证陈斌关于4月开始加入的辩解,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故对上述意见予以支持。经统计,2015年4月至案发,该赌博场所的赌博场次至少有27次,抽头累计达到88余万元,被告人陈斌在此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栋、陈斌、房石磊、梁伟标、王晓恺、张孟星、余婷、张瑾、李珏、侯廷琼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栋系主犯;被告人陈斌负责招徕赌客,有抽头款分成,与赌客结账,还曾安排一名荷官,其作用、地位明显区别于其他赌场工作人员,也应当认定为主犯,其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但鉴于被告人陈斌加入的时间较迟、分成的比例较低,其作用、地位要小于同为主犯的潘栋,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被告人房石磊、梁伟标、王晓恺、张孟星、余婷、张瑾、李珏、侯廷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栋、梁伟标、李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房石磊、张瑾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房石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梁伟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晓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孟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余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张瑾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珏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侯廷琼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一、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扑克牌、筹码等赌具及用于赌博结账的银联pos机两只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