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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商)初字第8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国新与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新;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8977号原告王国新,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1965年1月4日出生。原告王国新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国新起诉称:2013年7月左右,被告因投资工程项目,开始陆续从原告处借款,约定月利率2%,每月26日前支付本月利息。截止到2015年,被告共在原告处借款540万元,被告已给付原告2015年11月26日之前的利息,2015年12月26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原告向被告索要540万元本金,也遭到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双方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4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张××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刑事拘留,现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