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铁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盘与被告戴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盘,戴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铁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王盘,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戴阳,男,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原告王盘与被告戴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盘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875元,公估鉴定费300元,合计6175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曹光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11月17日7时许,被告戴阳驾驶苏A×××××小轿车,沿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行驶至景明佳园时左转弯进小区,与原告王盘驾驶苏A×××××的小轿车直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故。后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戴阳负全部责任,原告王盘无责任。原告王盘修理车辆花费车辆维修费5875元,公估鉴定费300元,合计6175元。之后,原告王盘与被告戴阳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盘车辆维修费5875元,公估鉴定费300元,合计6175元及相应利息(以6175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戴阳负担(该款由原告王盘垫付,被告戴阳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