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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车某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原告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车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