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车某某,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6年2月5日以原告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车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