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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唐利与彭家宇,彭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利,彭家宇,彭武君,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68-3号原告唐利,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彭家宇,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彭武君,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罗庄市场A6-8。法定代表人杜清忠。本院在审理唐利诉彭家宇、彭武君、遵义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利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唐利承担。审 判 长 戴 乔代理审判员 袁 琨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亚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