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程梦君与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梦君,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程梦君,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告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南路290号203室,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陶晓锋,职务不详。原告程梦君与被告无锡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程梦君在本院限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程梦君负担。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骋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