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丁相阳与张可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相阳,张可长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23号原告丁相阳,男,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郯城县。被告张可长,男,汉族,1977年4月8日生,住郯城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丁相阳诉被告张可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相阳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相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