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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万东诉荣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东,荣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李万东,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荣立军,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李万东诉荣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荣立军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万东卖粮款30627.00元。案件受理费891元由被告荣立军承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3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