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万东诉荣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东,荣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李万东,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荣立军,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李万东诉荣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荣立军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万东卖粮款30627.00元。案件受理费891元由被告荣立军承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3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