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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介休市金路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介休市金路达贸易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金路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成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霍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超,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长兴路东。上诉人介休市金路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移送上诉人办事处所在地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系依据其与介休市金路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多份《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及相关证据提起的诉讼,要求介休市金路达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预付的煤款及对已交付的煤炭按合同约定开具票据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于双方在多份合同中分别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约定管辖不明确,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由于涉及的多份合同对履行地的约定不一致,无法确定该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介休市金路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霍村,属于介休市辖区,故本案应由介休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垣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