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建芹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孙建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006号原告: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俊瑞,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磊,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芹,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陆春玲,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芹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津艳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桑 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