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与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吴建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吴建君,胡丹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25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负责人:陈学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建君。被执行人:胡丹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吴建君、胡丹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赔偿律师代理费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49元;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吴建君、胡丹宏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小区14幢301室、302室、303室、304室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直下街138号的房产,本案已受偿债权7073000元。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小区13-20幢地下室夹层B24号的房产,但该房屋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建君所有的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浙J×××××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轻型普通货车、浙J×××××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各一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目前难以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吴建君、胡丹红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情况,暂未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程序终结申请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吴建君、胡丹红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郑 烜执 行 员 林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