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天佑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林西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天佑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林西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5号原告舟山市天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船厂路怡心苑3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徐法海。委托代理人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法定代表人杨松荣。被告林西耕。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天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林西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陈忠恺人民陪审员 翁红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