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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罗伟康、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罗伟康,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9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伊鲲。委托代理人:都平,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雷,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康,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183X。被告:张红,女,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公民身份号码:×××004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罗伟康、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