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陆军与谈福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军,谈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567号申请执行人陆军。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谈福元。陆军与谈福元、施吉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吴开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谈福元于判决生效之十日内赔偿陆军医疗费114626.7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7元。权利人陆军以谈福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谈福元支付115063.76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15063.76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向有关银行、车辆、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9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谈福元应支付陆军115063.76元。谈福元于2015年10月13日支付10000元;同年12月31日支付20000元;2016春节前支付5063.76元;以后每年7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10000元、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上述款项均汇至法院账户。如谈福元逾期履行,按原判决金额计算,加倍偿付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嗣后,谈福元对第一、二、三期已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无被执行人谈福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