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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7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策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乐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策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乐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778号之一原告厦门市策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567号第11层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竞强、李凯,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乐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联翔西路策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鑫。原告厦门市策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乐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2016年2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策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策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00元,由原告厦门市策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