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1220陶洁与陆永能、陆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洁,陆永能,陆雪祥,陶洁,陆永能,陆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陶洁,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毛玉霞,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永能,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陆雪祥,男,199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洁与被告陆永能、陆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2527元,保全费1771元,合计42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凯华